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“工作時間”的認定,應當考慮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。
包括但不限于:
(1)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;
(2)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;
(3)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;
(4)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;
(5)加班時間。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“工作時間”的認定,應當考慮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。
包括但不限于:
(1)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;
(2)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;
(3)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;
(4)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;
(5)加班時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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